【無罪釋放】被指鉛水案涉作假證供 法官裁定三判商罪名不成立

社會

發布時間: 2021/04/10 1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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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被告莫海光為永興水喉渠務工程公司負責人,被指鉛水案涉作假證供,今裁定罪名不成立。(經濟日報記者攝)

多個公共屋邨於2015年被驗出食水含鉛量超標,政府就此成立調查委員會,兩名三判商負責人涉於聽證會上作假證供,及向承建商訛稱焊接水管時使用無鉛焊料,被控宣誓下作假證供及欺詐罪,今(10日)於區域法院被裁定所有罪名不成立。法官裁決時指,部分控方證人亦分不清焊料有無鉛及含鉛,法官形容情況「各有各說」及「極之混亂」,法官不能確認當時業界對於表達焊料是否含鉛有共識,控方不能證明被告當時知道焊料有無鉛或有鉛之分。

兩名被告莫海光(61歲)及蕭健煌(57歲)在事件中均為「三判」承判商的負責人,其中莫海光是永興水喉渠務工程公司負責人,蕭健煌則是恆利工程公司負責人。兩人各被控1項宣誓下作假證供,另分別被控2項欺詐及1項欺詐罪。

法官裁決時指,部分控方證人確認於聽證會前並不懂分辨含鉛及無鉛焊料,又或者焊料原來有含鉛及無鉛之分,法庭要考慮當年業界是否認知不足,導致兩名被告亦同樣缺乏認知。

次被告蕭健煌(白衣)。(經濟日報記者攝)

法官指,「二判」明合的兩名控方證人,包括伍克明,以及「大判」有利的其中1名控方證人並非可靠證人。控方未能證明在二判工作的伍克明有告知被告必須使用不含鉛焊料或有提醒管工審視焊料的使用。

法官又認為控方證人伍克明不可信,他曾強調有落實執行使用無鉛焊料,但又沒有在與被告公司簽訂的合同中注明,說法並不合理,伍在回應此方面的盤問時避重就輕。

至於伍指會巡查及留意焊料與其他證人證供有衝突,法官認為伍誇大其詞,目的是塑造出他及明合的竭力盡責及無辜。而即使伍曾向首被告稱要使用FRY焊料,亦不代表對方知道焊料有分無鉛及含鉛,或房屋署的相關要求。

法官表示,控方證人亦曾表示單靠「錫線」及「錫條」來表示有關物料是否含鉛是危險的。有部份控方證人亦分不清焊料有無鉛及含鉛,法官形容情況「各有各說」及「極之混亂」。法官不能確認,業界對於溝通時所講的焊料是否含鉛有否共識,更遑論推論被告的認知。

法官認為,不能將持牌水喉匠的認知等同有「大工」資歷的兩名被告的認知,兩者專業知識及技能不同,兩名被告熟練工藝,可能對物料認知有限,他們曾使用無鉛焊料及曾呈上房署審批,亦不代表知道物料就是無鉛。

另外,法官指出,供應商的兩名證人就焊料性質的理解亦有衝突。而且焊料的供應商並無在發票及送貨單列名物料是否含鉛,亦顯示供應商當年如其他證人一樣,並不重視焊料是否含鉛。

法官裁定,即使有含鉛及無鉛,但控方無法證明當年被告知情,故無法證明被告在聽證會上說當年不知道分別是給予假證供,亦無法證明兩人欺詐,故兩人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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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林欣樂